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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存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時間:2025-09-25 09:55:32 王娟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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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存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精選11篇)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章程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永久存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永久存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精選11篇)

      永久存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等xx方(人)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xx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略)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費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其他權利。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注:如果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xx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xx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xx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xx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5%的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向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公司為永久存續公司。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永久存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資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xx市xx路xx號。

      第七條、公司經營場所:xx市xx路xx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xx。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核準為準。

      第十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需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已經批準,并領取了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中:貨幣xx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xx%。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十四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略

      第十五條、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峙浼t利。

     。ǘ┕蓶|大會的表決權。

     。ㄈ﹥炏荣徺I其實股東轉讓的出資。

     。ㄋ模┮婪耙勒展菊鲁桃幎ㄞD讓其出資額。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ㄆ撸┰诠厩逅銜r,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ò耍┓、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ㄈ┓、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名稱(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ǘ┑怯洖楣蓶|的日期。

     。ㄈ┢渌嘘P事項。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略

      第二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投資

      第二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ㄒ唬┕蓶|增加投資。

     。ǘ┕居

     。ㄈ┢渌蛐枰黾幼再Y本。

      第二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之日起xx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xx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xx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xx日內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xx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法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額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

      第三十條、股東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ǘ┐砣种灰陨隙绿嶙h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于會議召開xx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ň牛⿲Πl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ㄊ⿲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決議。

     。ㄊ唬⿲竞喜、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其成員三人。董事每屆xx三年,董事xx屆滿后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ň牛┢赣没蚪馄腹靖呒壜殕T,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ㄊ唬┕菊鲁桃幎ǖ钠渌殭。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九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于會議召開xx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議所議事項須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做出最后決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才有效。董事會議表決的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四十四條、召開董事會,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四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并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的.財務。

     。ǘ⿲Χ隆⒔浝砑捌渌呒壒芾砣藛T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ㄈ┊敹、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以予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ㄎ澹┕菊鲁桃幎ǖ钠渌殭。

     。┍O事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議做出的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才有效。

      第四十八條、監事的xx每屆xx年,xx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贫ü緝炔抗芾頇C構設置方案。

     。ㄋ模┲贫ü镜幕竟芾碇贫取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赣没蚪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溉位蚪馄赋啥聲溉位蚪馄敢酝獾墓芾碡撠熑藛T。

     。ò耍┕菊鲁毯投聲谟璧钠渌殭。

      第五十一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五十二條、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副經理指定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過半人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五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ǘz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ㄋ模┓伞⒎ㄒ幒凸菊鲁桃幎ǖ钠渌麢嗬

      第十一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五十六條、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ㄒ唬⿵浹a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ㄈ┨崛》ǘü娼。

      法定公積金按利潤的xx%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潤的xx%-xx%提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依法建立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八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九條、公司年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召開xx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六十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公歷xx年xx月xx日起至xx月xx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幣。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ǘ┕蓶|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ㄋ模┕颈恍嫫飘a。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第(二)項規定解散的,在xx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第(四)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權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xx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xx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xx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xx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xx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ㄋ模┣謇U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幚砉厩鍍敽蟮氖S嘭敭a。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一)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xx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ǘ┕矩敭a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歷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財產。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予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七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xx以及勞動xx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公司研究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一條、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十二條、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十四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xx分之xx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織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永久存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建立現代產權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的名稱為: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三條本公司由xx、xx和xx(單位或個人)共同發起組建(或者:本公司由xx企業改制,通過職工參股,吸收社會股份,共同組建),公司依法成立,為獨立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本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誠信經營,注重經濟效益;提高職工收入,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股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六條本公司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xx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xx元,折xx股,占公司股本的xx%。

      xx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xx元,折xx股,占公司股本的xx%。

      xx首期按(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xx元,折xx股,占公司股本的xx%。

      ……(上述股東不少于2人,不超過50人)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xx萬元人民幣,公司首期股份總額為xx股。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通過出資持有本公司股權者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章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八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根據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的權力;

      2.按出資比例享有收益權;

      3.了解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對違法亂紀、玩忽職守和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人進行檢舉、控告;

      4.按公司規則、章程轉讓出資;

      5.公司終止清算時。有權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九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對公司出資并承擔公司的虧損及債務責任;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從和執行股東會決議;

      4.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

      5.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章股權管理

      第十條公司對各種股權實行規范化管理。

      1.公司設立股權管理辦公室,在董事長領導下,負責股權管理工作。

      2.公司制定股權管理規則(或實施辦法),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3.公司因發展需要擴股、縮股時,需由董事會制定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4.公司因發展需要,吸收新股東、調整股權結構,需由董事會制定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5.股東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權管理規則轉讓股權。職工遇到退休、調離、下崗、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等情況不能如期實現轉讓的,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業收購,也可由普通股轉為優先股。

      6.股東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的條件如下:

      (1)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2人;

     。2)雙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脅迫股東轉讓股權;

     。3)股東向公司內股東轉讓股權,須經股權管理機構確認后辦理過戶手續;

     。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受讓人的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7.公司建立股權流轉機制,使擴股、縮股、吸納、退出按市場經濟需要順暢運行。

      8.公司向股東頒發股權證作為股東出資憑證和分紅依據。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設立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的由持股會理事長代表會員進入股東會,行使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2.審議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5.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實行擴股和縮股作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或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財產組織形式、終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并作出決議;

      11.審議決定公司股權管理規則或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股東會議事規則如下: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托的董事主持召開。在召開會議的15天前應將會議的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3.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4.凡股東會作出決議的事項,同意的票數應占出席股東持有或代表出資的2/3以上;凡股東會選舉或審議決定的事項,同意的票數應占出席股東持有或代表出資的半數以上。

      5.股東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但須出具書面委托。

      6.出席股東會股東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資達不到2/3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天召開,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議,出席股東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資仍未達到規定數額時,視為達到規定數額。

      第六章董事會

      第十四條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是股東會的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公司董事會由(3——13)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罷免。董事會成員中有公司職工代表一名。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般由最大股東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長。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5.擬定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發行債券、股權結構調整、變更財產組織形式、終止清算、修改章程等方案;

      6.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會計師、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7.制定公司重要經營管理規則、制度;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1.兼職董事平時不領取報酬,但年終將根據公司經營情況,由董事會提出方案,股東會批準,決定兼職董事的一次性獎勵辦法。

      2.董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除董事長外,其他董事可書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決權。

      3.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者有l/3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4.董事會實行一股一票的表決制。董事會決議以出席董事會的多數(過半數)票通過即為有效。當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享有多投一票的權力。董事會作出有效決議的法定人數,不得少于董事會人數的3/5,否則視為無效決議。

      5.召開董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七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3.簽署公司的出資證明書,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代行部分或全部職責。

      股東人數少的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董事會職權確定。

      第七章經理

      第十八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經理一名,副經理xx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

      第十九條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7.聘任或解聘除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公司處理業務;

      9.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董事會和經理班子成員因營私舞弊或失職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應負經濟和法律責任。如不稱職,分別經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予以罷免和解聘。

      第八章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xx、xx為股東代表,xx為職工代表,xx為聘請專門人員。監事任期3年,任職期滿,連選可以連任。規模小的企業可只設一至二名監事,行使監事會職責。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勞動保障與分配

      第二十三條公司尊重職工的勞動權力,按國家法律政策解決勞動合同、勞動紀律、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社會保障、職業培訓、福利待遇等事宜。公司職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必須在辭職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公司經理批準后履行手續,否則,須賠償因辭職造成的經濟損失。公司不得違法辭退職工。公司應按規定提取職工社會保障基金并上交有關機構。

      第二十四條公司稅后利潤,在按規定彌補虧損后,按下列順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50%時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5——10%),主要用于公司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3.提取任意公積金xx%,主要用于彌補虧損和擴大生產經營;

      4.按股份(出資比例)進行分紅。

      第十章補虧與清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發生虧損,先用稅后利潤彌補,須用自有資金彌補虧損時,首先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各種股份按比例彌補。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進行終止清算時,清算組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發布公告,債權人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造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在發現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7.代表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公司決定清算后,未經清算組批準,任何人不得處理公司財產。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公司職工工資、集資款和勞動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及其他債務。

      第二十八條公司清償后,剩余財產先償還優先股,再償還普通股,如不能足額退還出資,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二十九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后生效,報(上級單位或部門)備案,向工商局登記注冊后實施。本章程對企業股東及非股東在職職工具有約束力。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注:本示范章程中有許多條款、內容需企業依據實際情況填寫。有些內容本企業涉及不到,企業制定章程時可刪可減可改。

      永久存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略

      第三條公司住所:略

      第四條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年。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略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xx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個股東組成:

      略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一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永久存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5

      一、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x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xx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20xx年xx月xx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永久存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則,由獨自出資設立北京市xx無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類型為一人無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為準。

      第二章公司稱號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稱號:北京市xx無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xxxxxx。

      第三章公司運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運營范圍:xxxxx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出資人的姓名(稱號)、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工夫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稱號)、出資額、出資工夫、出資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議公司的運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委派(延聘)執行董事和監事,決議有關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同意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同意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的方案;

      (七)對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許變卦公司方式作出決議;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出資人)委派或延聘發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變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議公司外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依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許解職。經理對執行董事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掌管公司的'消費運營管理任務,組織施行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施行公司年度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外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除應由執行董事決議聘任或許解職以外的擔任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出資人)委派(延聘),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反省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停止監視,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許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初級管理人員提出任用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初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則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在發作和平、特大自然災禍等緊急狀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判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判決權和處置權須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預先向股東報告。

      第八章出資人以為需求規則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該當自公司清算完畢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銷機關請求登記注銷: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則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許公司章程規則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現,但公司經過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條公司注銷事項以公司注銷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注銷機關一份。

      出資人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永久存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永久存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司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臺州市實行商事登記改革推動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為我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和高檔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xx

      第四條公司住所:xx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疇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疇:xx。(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xxx元。

      第七條股東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證件號出資

      方式認繳額

      (萬xx元)出資期限

      于xx年xx月xx日前繳付到位

      于xx年xx月xx日前繳付到位

      股東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構成,是公司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籌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聘請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決定關于執行董事、監事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xx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策;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策;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策;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請或辭退公司經理。

      第九條股東會初次會議由出資最多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暫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xx日此前告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商定除外。

      定期會議應每半xx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建議召開暫時會議,應當召開暫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決策,必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其他事項由代表一半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策;

      (三)審定公司經營籌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xx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立;

      (九)依照經理提名決定聘請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請或者辭退。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行公司xx年度經營籌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立方案;

      (四)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請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請或者辭退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請或者辭退以外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聘請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規定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建議召開暫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以為需要規定其她事項

      第二十條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某些或所有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她股東過半數批準。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告知其她股東征求批準,其她股東自接到書面告知之日起滿xx日未答復,視為批準轉讓。其她股東半數以上不批準轉讓,不批準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股權;不購買,視為批準轉讓。

      經股東批準轉讓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她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協商擬定各自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xx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尚未繳足注冊資本,清算時浮現資不抵債時股東應先繳足注冊資本。

      (一)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除外;

      (三)股東會決策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她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永久存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維護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公司注冊名稱: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公司住所為:成都市xx區xx路xx號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xx名自然人和xx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范圍是:xxxx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xx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xx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xx%。(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xx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xx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xx萬元)

      第20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

      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4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26條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32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7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會

      第51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xx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6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總經理

      第57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59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xx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事xx名,職工監事xx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60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63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5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70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

      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4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工會

      第76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77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9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0條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永久存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xx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xx

      英文:xx

      法定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第三條投資方名稱xx;法定地址xx;法定代表xx。

      第四條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xx市的條例、規定并遵守。

      第二章經營范圍與規模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xx。(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本公司的生產規模:xx。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投資總額為xx人民幣。

      第八條本公司注冊資本xx人民幣。

      第九條公司出資方式為xx。

      第十條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xx元,公司成立后3個月內繳齊,全部注冊資本在xx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后,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于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注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經投資方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xx名,乙方委派xx名,董事長一名,由xx方指定,副董事長xx名,由xx方指定。

      第十七條董事任期xx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xx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xx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xx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準。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準,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并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xx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xx市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銷毀。

      第三十四條公司采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投資方、xx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閱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在xx市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xx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后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稅后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五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xx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本公司招聘職工,按xx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xx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xx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公司經營期限為x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三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xx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后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xx份。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后,并報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正式生效。

      永久存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是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公司名稱:xxx。

      第四條公司住所:xxx。

      第五條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

      xx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期限為xx。第七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

      第八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第九條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xxx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并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

      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條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

      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公司董事會由xx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準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十八條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批準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xx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

      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條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偨浝碛啥麻L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偨浝韺Χ聲撠。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的義務:

      一、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

      增值;

      二、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偨浝碛袡嗑芙^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條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三十九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二條公司稅后利潤處置順序:

      一、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一、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七章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條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準后,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四十八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第四十九條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第五十一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條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

      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五十七條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后,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繳納所欠稅款;

      三、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報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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