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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5-09-06 08:03:53 章程 我要投稿

    【薦】公司章程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章程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章程,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薦】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1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是由《公司法》具體授權如下:

      第12條授權,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13條授權,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原《公司法》規定只能由董事長擔任,而現在則是可以由他們其中的一人擔任。

      第16條授權,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對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和數額作出限制。

      第38條第(11)項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享有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職權。

      第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

      第43條授權,公司章程呵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的行使方式。

      笫4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規定的范圍之外,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4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第4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法定以外的職權。

      第49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圍之外,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54條和第5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圍之外,規定監事會的職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7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

      第7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76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

      第8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認購股權的相關事宜。

      第1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規定。

      第148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作出規定。

      第16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財務報告的`提交期限。

      第167條授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的利潤分配比例。

      第21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

      二、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處理

      公司章程如果違反了《公司法》的強行性規定則應為無效,如果僅僅是變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則不應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則為無效。

      當章程規定不同于《公司法》規定時,效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公司法》很多條都規定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上述條款提到的股東會議召開通知、股東會議表決權的行使、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與表決程序、執行董事的職權、監事會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可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2

      介 紹 信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茲有我司員工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前來貴局辦理廣東XXXXX有限公司章程查詢事宜,請予以支持為盼。

      謝謝!

      廣東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1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________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項目及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個。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八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4

      宗旨

      第一條 為了搞活經濟,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成立本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山東賽登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山東省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藍星萬象城23-B2206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租賃、汽車代駕服務、機動車維修、汽車美容服務、二手車經紀、代辦汽車上牌服務、禮儀服務、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汽車用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或名稱、認繳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認繳出資方式: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萬元):_________

      參股比例%:_________

      認繳出資時間:_________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_________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約定的權利。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出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2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5

      公司章程是公司日常管理和經營活動的指導性文件,是由公司股東共同協商一致而制定的,該章程體現了公司經營的法定性和真實性。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該怎樣制定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以 設立的方式設立,在杭州市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五條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如屬募集設立,則第八條的表述如下:)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經創立大會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股份總數 萬股,每股金額 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或分期)出資。

      第四章 發起人的名稱(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及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發起人組成:

      發起人一:(請填寫發起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共計出資 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其中首期出資 萬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 萬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共計出資 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 %)

      ……

      發起人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共計出資 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其中首期出資 萬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 萬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共計出資 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 %)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作出決議(公司制訂章程時最好對“重大資產”作出定性定量的規定);

      13、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發起人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 月召開。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屬募集設立,則增加以下表述: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2、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另作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六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五至十九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是否實行累積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則應在章程中載明],也可以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職工代表 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以外的資產作出決議;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至少二次,具體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規定),時間分別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會議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七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監事,是否實行累積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則應在章程中載明],也可以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職工代表 人(職工代表人數由公司章程規定,但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 召開(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具體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規定)。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不設副主席的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3、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九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也可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辦法)。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如公司制訂章程時,已確定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公司章程可載明,也可不載明。)

      第三十五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召開 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并的,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立的,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每個發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 份。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

      發起人蓋章、簽字(或由全體董事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

      1、章程中凡是加括號說明的,均由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2、依照《公司法》八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公司在制定章程時,如還有“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則應當予以規定。規定的內容若屬第一章至第十二章范疇的,則加在第一章至第十二章中;不屬第一章至第十二章范疇的,則另列一章或若干章,接在第十一章后面。

      3、本章程參考式樣中的下劃線“—”,是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式樣第一版本的差別,有利于股東制定章程時區分異同,實際制定章程時應刪除下劃線。

    公司章程6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xxx修訂)的有關規定,擬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文第五十四條增加:

      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提高社會公眾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的比例。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積極創造條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或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否則,視為無效票。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公司還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開征集公司股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二、原文第七十八條增加:

      四、下列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公司章程規定,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3、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五、公司在發布關于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后,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后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并在通知中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

      六、公司在公告關于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時,應當說明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并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三、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條(二)修訂為:

      (1)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2)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3)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

      (4)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承諾的其他事項作出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四、第一百二十一條增加:

      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說明。

      五、將原文一百五十四條修改為: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公司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委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有關董事的資格和義務的規定適用于董事會秘書。

      六、將原文第一百五十五條條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修改為: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

      (二)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按規定向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文件;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制作會議記錄并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并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于會議記錄上,并立即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第一百九十二條增加:

      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x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xx年四月五日

    公司章程7

      網上怎樣打印公司章程

      1.將準備好的資料復制到word文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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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在哪里查詢

      答:需在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提檔,即營業執照所載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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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要求:

      1、各級公、檢、法機關,審計機關及其他黨政軍機關持介紹信(公函)及查詢人員工作證件;可查閱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2、持企業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公章,可查閱本企業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3、律師受當事人委托,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可查詢與代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4、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閱企業登記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相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公司章程制定

      答:

      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備事項或章程內容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和申報的經營場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和認繳的

      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五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股東的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七條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

      第八條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3.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取紅利。

      4.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股權、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優先認繳公司新增注冊資本的權利;

      5.按有關規定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6.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7.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財產。

      8.參加股東會,并按本章程規定的方式行使表決權;

      9.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者監事的權利;

      10.股東會、執行董事的決議、決定內容或者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二、股東的義務:

      1.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載明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3.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4.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5.不得抽逃出資;

      6.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7.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股東會的職權

      一、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的職權

      一、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任期為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二、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經理的職權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監事/監事會的職權

      一、公司設監事會或監事,監事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為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經理資格的;

      3.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4.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十九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2.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二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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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20xx年注冊公司章程范本

      (十)、20xx年個人獨資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如與公司以往章程有矛盾以本章程為準,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

      規章有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并相應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條本章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8

      1、負責審核原始憑證、記賬;

      2、進行財務核算和憑證錄入;

      3、編制各種財務報表,組織公司日常會計核算工作;

      4、保管財務憑證,按照規定對各種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并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壞。

      5、控制成本、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公司章程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七條 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以貨幣出資 萬元,出資時間: 年 月 日。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第二十二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四)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10

      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泉州八方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泉州八方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法定注冊地址:泉州市泉港區界山鎮界山村324國道旁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發布人才供求信息,提供擇業指導和咨詢服務,人才招聘、人才推薦、人才培訓、人才素質測評、人才派遣和獵頭服務,經批準舉辦人才交流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服務項目。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陸拾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作出決議才能生效。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參股比例 林燕芳 現金人民幣 30萬元 50% 柯龍俊 現金人民幣 30萬元 50%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超半數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六章 公司機構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每一萬人民幣為一個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6個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董事會會議將在公司的法定地址召開,亦可在董事會一致同意的其它地方舉行。但是,每年至少要舉行一次由董事親自參加的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理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2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打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訂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設置方案;

      (四)擬打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及勞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于第二年3月30日前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包括:

      1) 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4) 財務情況說明書;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各股東持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二Oxx年十一月九日

    公司章程11

      總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關系,促進企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A/B/C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實收資本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和股權配置

      之前一次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第六條 三位創始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十條 股東會中單個自然人具有16%以上股權的股東有資格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按照實際自然人頭數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權調整變更、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總經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健全權責法定、權責透明、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充分發揮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和統領地位,規范公司及各級分子公司的章程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和各級分子公司企業(以下合稱各單位)章程制定、修訂、審批、備案、執行,以及實施章程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司對章程實施統一指導,分級管理。 公司按照本辦法開展章程管理工作,并通過法人治理結構對各級企業章程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各單位章程管理工作應當依法治企、權責對等原則,切實規范公司治理,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與經營自主權,完善監督機制。

      第五條 以下名詞在本辦法中的定義:

      (一)章程:是指由公司制企業出資人或全體股東制定,并對企業出資人或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具有約束力的關于企業組織和行為基本規則的書面法律文件。

      (二)法律合規機構:是指公司法務部、各級企業法務部門或承擔法律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

      (三)其他章程相關部門:是指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和職責分工,參與章程審批會簽,配合其他章程管理工作的公司相關部門。

      (四)本辦法所稱各級企業,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且在并表范圍內的各級次投資企業。

      (五)本辦法所稱各單位,是指公司直接出資設立或持股且在并表范圍內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六)法律審核:是指各單位總法律顧問(分管法律領導)和法律合規機構對章程文本合法性、規范性、完整性及對我方權益保護的周延性進行審查,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公司總法律顧問負責領導公司章程管理工作,并對板塊章程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公司法務部為公司章程歸口管理部門,在公司總法律顧問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 根據板塊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章程管理體系,并接受上級公司法務部的指導和監督;

      (二) 制定公司章程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 會同其他章程相關部門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修

      - 2 - 正案,辦理公司審批及向上級公司報批程序;

      (四) 對各單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進行法律審核,辦理公司審批程序,以及生效章程文本備案;

      (五) 指導、監督各級企業章程管理工作;

      (六) 協助維護上級公司 OA 系統的章程管理模塊,推進板塊內章程管理信息化建設;

      (七)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其他章程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和職責分工,參與章程審批會簽,提出專業意見;

      (二) 在職責范圍內,根據公司章程和業務需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落實章程有關要求;

      (三) 根據公司法務部的工作需要,參與章程管理監督檢查;

      (四) 其他章程管理配合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章程管理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起草本企業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辦理相關審批、

      備案程序,并負責歸檔;

      (二) 負責直接出資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審批歸檔;

      (三) 指導和監督所屬各單位的章程管理工作;

      - 3 - (四) 配合公司維護OA系統章程管理模塊,做好本企業及所屬投資企業章程內部備案管理;

      (五)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級企業應明確章程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各級企業法律合規機構為本企業章程歸口管理部門。

      各級企業應制定章程管理專項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明確分管法律領導及法律合規機構全面參與章程管理的職責與流程,并確保所有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必須經過法律審核。

      第三章 章程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章程一般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內容:

      (一) 總則;

      (二) 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

      (三) 出資人或股東、股東 (大) 會;

      (四) 董事會(執行董事);

      (五) 經理層;

      (六) 監事(會);

      (七) 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

      (八)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

      (九) 法治建設條款;

      (十)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 附則。

      章程主要內容應當確保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經理層、監事(會)等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清晰,議事規則科學規范,決策程序銜接順暢。

      第十二條 總則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載明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等基本信息,明確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三條 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載明企業經營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經營宗旨、經營范圍應當符合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審定的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經營范圍的表述要規范統一,符合企業注冊登記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表述,載明出資人或股東信息、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股東(大)會職權范圍、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確保股東的出資比例與其股東權利相匹配。

      第十五條 董事會條款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明確董事會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的職責定位和組織結構;

      (二)明確董事會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的原則性規定;

      (三)載明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授

      - 5 - 予的權利事項;

      (四)明確董事的權利義務、董事長職責;

      (五)明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如涉及)、董事會秘書(如涉及)由董事會聘任;

      (六)明確董事會向出資人或股東、股東(大)會報告,明確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查、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后評估、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等機制。

      屬于董事會應建盡建范圍內的.企業應當明確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不設立董事會的,執行董事條款應明確執行董事的職責。

      第十六條 經理層條款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明確經理層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的職責定位;

      (二)明確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如涉及)、總法律顧問(如涉及)的有關要求;

      (三)載明總經理職責,明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四)設置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的,應當明確為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監事會條款應明確監事會人數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等。

      不設立監事會的,監事條款應當明確監事人數和職責。

      第十八條 職工民主管理和勞動人事制度條款應對企業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進行規范,明確企業開展職工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公司治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相關條款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二十條 法治建設條款應明確董事會(執行董事)或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推進企業法治建設的職責,實施總法律顧問制度的企業應按照公司總法律顧問管理相關制度的要求將有關內容納入章程。

      第二十一條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條款應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

      第二十二條 章程可根據企業實際增加其他內容,有關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國資監管、行業監管規定。

      第四章 章程制定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章程制定和修訂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內容合法: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 性規定;

      (二)修訂及時:章程記載的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或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導致章程與法律法規規定不符的,應及時修訂章程;

      (三)程序規范:章程的制定或修訂要同時滿足公司治理和企業內部管理的要求,要按照《公司法》和本企業章程及內部制度規定履行相關流程。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企業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出資人或股東決定、股東(大)會決議修改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起草,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核后,上行文至上級公司批準。

      公司向上級公司發文時,應在正文中體現章程修訂內容對比,并提交章程草案或修訂后的章程、股東決定草案等文件,并按照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要求提交章程- 8 - 修正案。

      公司在向上級公司發文前,應將送審稿提交上級公司法務部及相關部門預審核。

      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經上級公司審批后,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履行董事會審核流程。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各單位(籌備組)履行本企業審批流程后,將內部審批文件或決策會議紀要及章程修訂內容對比,章程草案或修訂后的章程、股東決定或股東會決議草案,以及按照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要求編制的章程修正案等內部決策文件,報送各單位股權董事牽頭人,由股權董事牽頭人起草簽報,會簽公司法務部及其他章程相關部門,報公司分管各單位領導、總法律顧問、總經理審核,董事長審批。

      如為落實上級公司或公司專項工作要求或其他特殊情況涉及統一修改各單位章程的,可由各各單位股權董事牽頭人匯總前款所述章程內部決策文件至公司法務部,由公司法務部起草簽報并履行前款規定的審批程序。

      與公司投資/退出項目相關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應事先取得公司投資決策審批同意,或與公司投資決策審批及合同管理(如涉及)程序一并履行。

      履行公司審批程序前,各單位應將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送審稿提交公司法務部及其他章程相關部門預審核。

      各單位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經公司審批后,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履行董事會(執行董事)、股東(會)審核批準流程。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及其所屬投資企業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本企業章程管理專項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中,明確本企業及所屬投資企業章程制定和修訂的審批流程。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制定、修訂或審核章程的,原則上應使用上級公司或公司章程范本。

      第五章 章程備案和歸檔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由本單位法律合規機構負責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公司及各單位應在完成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在OA系統的章程管理模塊中上傳掃描件;各單位應結合實際,組織做好所屬投資企業的章程內部備案管理。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原件正本,按公司有關規定由公司綜合管理部歸檔保存。各級企業應明確本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保管部門并做好歸檔管理工作。

      第六章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在制修訂規章制度時,應確保與本單位章程保持一致,并在職能管理過程中,嚴格落實章程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確保公司治理、經營管理等各項

      活動與本企業章程規定相符。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定期對各單位章程管理工作及章程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將各單位對所屬投資企業的章程指導監督管理情況納入專項檢查或年度法治建設評價,發現管理短板并督促整改,對違反企業章程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章程管理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處理章程事務,導致公司、各級企業權益或聲譽受到重大損害的,依據公司及各級企業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13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____公司于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____次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研究決定:

      一、 修改公司章程第____章第____條(詳見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變更為:___________

      上述表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效并核準登記之日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公司

    公司章程14

      正式版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一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1、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于公司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本。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_%。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__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公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了。)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一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____________:繳納的出資額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執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人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______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______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條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______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______年(每屆不超過______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__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______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_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_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注意事項:

      1、本參考文本適用于設執行董事、監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適用于其他的有限公司;若一人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監事會的,請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并可參照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章程有關內容進行制定。

      2、凡有下劃線的,應當進行填寫;要求作選擇性填寫,應按規定作選擇填寫,正式行文時應將下劃線、粉紅色提示內容、本注意事項及其他無關內容刪除。

      3、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審批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審批并提交相關文件或證書,不能提交的,應自行將相關項目刪除。

      4、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X(或仿______)打印,頁數多的快雙明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5、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是指:東為自然人的,簽字;股東為非自然人的,蓋章。

      6、本章程參考文本僅供參考使用,股東起草章程時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章程作出相應規定;但章程中應當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事項。

      7、

      股東: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5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驗資出具的報告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注:成員人數應為3-13人),由股東決定產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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