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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5-09-07 10:08:32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匯總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到底應如何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匯總15篇)

    公司章程1

      時間:20xx年xx月xx日

      地點:

      股東參加人員:

      主持人:

      記錄人:

      應到會股東xx人,實際到會股東xx人,代表額數100%,會議以當面方式通知股東到會參加會議。全體股東經過討論,會議通過以下決議:

      一、同意變更公司住所,住所變更前內容:廣州市白云區白云大道北路1400號9005房,住所變更后內容:廣州市白云區同泰路85號峻銘商務大廈1001室

      二、啟用新的公司章程,舊的公司章程作廢。

    xx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2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確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

      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勺鋈缦乱幎ǎ篲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5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任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并選舉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

      1、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依次由副董事長和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2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3、當董事長、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長、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股東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建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此投資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注冊名稱:xx 。英文名稱:xx 。英文縮寫:xx 。

      第三條 公司注冊地:中國 。住所:xx。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在業務上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協調、稽核和管理。

      第九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條 公司從事業務經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致力于開拓信托業務,拓展社會資金融通渠道,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受托經營公益信托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以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銀行存放、同業拆放、融資租賃或投資方式運用自有資金;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辦理金融同業拆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以上經營范圍包括本外幣業務。

      公司變更業務范圍,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非法干預。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一節 出 資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其中外匯16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比例

      xx有限公司 折價入股 55,497.76萬元 98.14%

      xx投資公司 現 金 1,052.24萬元 1.86%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簽署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七條 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采取一戶一證制,即每位股東只持有一張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互相轉讓出資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受讓出資的公司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調整股權結構、轉讓出資時,應當事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以其所持股權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再向公司及其有關部門登記。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東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二)按其所占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對公司的出資;

      (四)獲得、查閱、復印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終止和清算時,按照所占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三) 在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有效決議;

      (五)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節 股 東 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對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項事項作出決議,其實施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三十二條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東會臨時會議只能對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進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四)會議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三十六條 股東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權范圍;

      (三)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委托人沒有注明的,視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及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

      第三節 股東會提案

      第四十一條 投資公司章程中公司召開股東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議案。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者送達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五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條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

      第四節 股東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應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特別決議應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第四十七條 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均由股東會會議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投票結果決定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會會議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五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事項: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事項的議事經過、決議方法及其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記錄員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第五章 董 事 會

      第一節 董 事

      第五十三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五十四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產生、更換的具體辦法由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董事、監事產生辦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

      第五十六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先申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五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屆滿之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節 董 事 會

      第五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的執行機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六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一條 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

      第六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會議;

      (二) 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三) 檢查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四) 簽署公司出資證明書、公司債券和其他重要文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六十四條 董事長、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職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一) 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

      (三) 監事會提議時。

      第六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事由及議題;

      (四)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通過。

      第七十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

      第七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但不免除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承擔的責任。

      第七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

      第七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會議記錄由公司檔案部門長期保存。

      第七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的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七十五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因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董事會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人?偨浝砣嬷鞒止镜娜粘=洜I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

      第七十七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負責組織和管理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和分支機構;

      (九)審查具體的投資項目;

      (十)簽發日常的業務、財務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十八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設置相應的職能部門。

      第七章 監 事 會

      第七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十條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的產生、更換辦法由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董事、監事產生辦法》規定。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十一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三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時,監事長或由其指派的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狀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度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并主持。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此項職責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事由及議題;

      (四)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八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由公司檔案部門長期保存。

      第八章 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八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的任職,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資格和條件。

      第八十九條 公司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必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任職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職。

      第九章 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九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財政主管部門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九十一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即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財務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

      第九十二條 公司依法建帳,對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分別核算,并對每項信托業務單獨核算。

      第九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可應邀列席股東會,對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作出解釋、說明及回答股東的質疑。

      第九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將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九十五條 公司依照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稅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有關統計報表,并及時報告重大業務活動情況。

      第九十六條 公司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提取信托賠償準備金。

      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壞帳準備金、呆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

      第九十七條 公司遵守國家及地方的稅收法規,依法納稅。

      第九十八條 公司每一會計年度的稅后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 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二) 提取法定公積金,為稅后利潤的10%;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為稅后利潤的5—10%;

      (四) 提取信托賠償準備金5%;

      (五) 經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六) 分配股東紅利。

      第九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積及信托賠償準備金累計額分別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信托賠償準備金只能存放于國有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

      第一百條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適當比例的任意公積金。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一百零一條 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終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當年經營狀況擬定后,報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現金、派發紅股等形式,按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利的計算與支付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制定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稽核工作。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與審計人員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章 勞動人事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法規、勞動保護法規、勞動保險法規。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員工的條件、數量和招聘時間、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條 公司實行靈活多樣的內部分配形式,合理確定各類員工工資收入。

      第一百一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及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時,應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應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司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風險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制定公司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自覺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 公司遵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各項財務風險監管指標,并對風險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一) 變更名稱;

      (二) 改變組織形式;

      (三) 調整業務范圍;

      (四) 變更注冊資本;

      (五) 調整股權結構及股本方式,轉讓股權;

      (六) 公司分立、合并或終止;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變更營業場所;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更換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任職資格。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設立對公司董事會負責的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按規定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稽核檢查或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財務會計報告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情況的書面報告、信托業務及非信托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托賬戶目錄、其他業務經營等有關資料。

      公司在出現支付困難或喪失支付能力等緊急情況時,立即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 董事會擬訂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 股東會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 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 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不得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條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各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終止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應予終止:

      (一) 股東會決議解散的;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第一百二十三條 信托財產不屬于公司的自有財產,也不屬于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司終止時,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托財產,并就其未結束的信托業務編制報告,會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將信托財產移交給其他信托投資公司繼續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會確定人選,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終止時,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二)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原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有關報刊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三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主管部門確認。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支付清算費用;

      (二) 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 繳納所欠稅款;

      (四) 清償公司債務;

      (五) 將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第(一)至(四)項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主管部門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后,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三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職責。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財產。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 章程規定事項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 股東會認為必要時。

      公司修改章程必須經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 專人送出;

      (二) 電話通知;

      (三) 傳真;

      (四) 郵件;

      (五) 電子郵件;

      (六) 公告;

      (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公告、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5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公司股東會通過,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備案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核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均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會負責解釋。

    公司章程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蘇州市xx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蘇州市新區大港圌中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xx

      第三條 公司由蘇州市港口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市港務公司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蘇州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依照國家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理法規,本著"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執業準則,發揮自身技術優勢,為社會提供知識密集型的優質建設監理服務。通過強化工期、質量、投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現場協調,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的預定目標,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同時取得公司的合法效益。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對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市政工程、工業、民用房屋建筑(高層建筑)、樁基、構造物工程建筑、設備安裝實施監理、測量、檢驗測試、概預算編制,房屋出租、打字、復印。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叁佰零貳點零陸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蘇州市港口有限責任公司以現金出資,為人民幣271.87萬元,占 90 %。

      (二)蘇州市港務公司以現金出資,為人民幣30.21萬元,占10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并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并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后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 7人。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度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其中職工代表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1)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于 簽訂。

    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展開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服務、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職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干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干產業。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米,折價出資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元,貨幣出資元,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名:

      住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旬日內在報紙上最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旬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參加股東南大學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南大學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視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設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負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級管理職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以下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南大學會,股東南大學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南大學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約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南大學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南大學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南大學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之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情勢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南大學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由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南大學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南大學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南大學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情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南大學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當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南大學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南大學會、并向股東南大學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南大學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情勢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調和,經營管理,開辟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忘我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有的條、件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緣由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有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情勢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由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之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之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一年最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當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同意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觸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以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位,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視;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侵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南大學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它管理職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與的其它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南大學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超出授權范圍,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相干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經理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當責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按前款規定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股東南大學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分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以下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態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旬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依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一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沒法經營;

      (二)股東南大學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封閉;

      (四)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

      (五)公司因合并、分離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南大學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四)項規定解散的,上報有關部分和人民法院根占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旬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旬日內在報紙上最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旬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內向清算組織申請債權。

      債權人申請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算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用度、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用度、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依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展開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八條、清清算組組成職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職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職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以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賦予的權利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友謀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或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譽或其他個人名義設立賬戶進行存儲,不得以公司的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以個人名譽從事與任職公司利益沖突的各類活動,否則依法追究相干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南大學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南大學會做出決議,股東南大學會通過的有關章程和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公司章程6

      通過章程自治實現公司自治,這也是新公司法對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三)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第十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股東姓名
    或名稱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 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 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 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經營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小額貸款公司不向內部或者外部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渠道結算,減少現金交易。

      第四十七條 不向股東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民間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條 公司建立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五十三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一章 附則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七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7

      一、考勤管理

      1、公司辦公室人員上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和不請假離開工作崗位,不得出現曠工現象(包括開會、業余時間學習、公司安排其他活動等)及擅自離崗。每遲到、早退一次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A、B、C、D類扣罰標準見本守則第十七條,下同),超過30分鐘作曠工半天處理(無法及時通知等特殊原因除外);

      2、凡上班時間需要中途離崗、離廠,必須向所屬單位負責人請假,否則,半小時內按早退處理,超過半小時按曠工處理。因離崗、離廠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罰;

      3、公司員工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上下班的應請假,未經批準而不按時上下班的作曠工處理。

      二、辦公室管理

      1、員工上班時間,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批準,不得接待私人探訪,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視具體情況按A類—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2、工作時間辦公室內不準吃食物,違者按D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3、不準使用公司辦公電話打私人電話,也不可以用自己與親友長時間電話聊天,違者視情節輕重按B類-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4、工作時間不得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報雜志、買賣保險以及干與工作無關的事,違者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5、不得在上班時間利用電腦上網玩游戲,上網做與工作無關的`任何事情。凡發現每次按A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不得在上班時間上網從事非工作范圍活動,一經發現按B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6、不得利用網絡做自己個人的其它生意。不得向朋友透露公司商業機密。凡發現每次按A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不得在上班時間上網從事非工作范圍活動,一經發現按B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7、上班要自覺樹立企業形象,時常保持辦公環境整潔,辦公臺面文件擺放整齊。不準躺或坐在辦公臺上,違反者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8、辦公桌上私人物品不得超過三件(茶具、手機、其它)。

      9、辦公室內一律禁止吸煙,否則一經發現按A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10、員工不得在辦公室進行午餐,午餐必須到飯堂就餐。

      11、各辦公室、會議室沒有人工作時,應自覺做到人離熄燈,并關上空調(或風扇)等電源開關;關閉電腦電源、打印機、復印機等辦公設施在一小時內不使用時要關閉電源;

      12、使用完衛生間后,要關閉水籠頭等水源設施。凡違反者將視其浪費程度按A類—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處理;

      附則

      1、各經理對下屬的錯誤行為應負有管理責任,凡管轄范圍內人員違反以上規定3次/月,則按B類扣罰標準扣罰責任領導當月工資。

      2、扣罰標準:A類100元、B類50元、C類30元、D類10元。

      3、凡違反以上規定內容者,還可視情節輕重進行電子郵件曝光公布。曝光公布可單獨使用,也可與罰款手段并列使用。

      標簽: #20xx年商貿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8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通化市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通化市景天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柳河縣長青路53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室內外裝修設計,家庭裝修,售后保修,建材零售及批發。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3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出資方 出資額

      張xx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藍xx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于xx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長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董事長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長、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⑴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⑵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翘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⑷清繳所欠稅款; ⑸清理債權、債務;

      ⑹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9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2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三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幾個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20xx年11月2日

    公司章程9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設立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物業管理;房地產經紀與代理。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住所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住所如下:

      股東: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或事業法人證號: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公司類型

      第九條公司類型: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十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____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公司注冊資本全部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鷾使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ㄊ┲贫ɑ蛐薷墓菊鲁。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_人,由股東委派。

      董事任期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人,由_____產生。

     。ü蓶|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蚬蓶|報告工作;

     。ǘ﹫绦泄蓶|的決議;

     。ㄈ⿲彾ü镜慕洜I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ㄊ唬┢渌殭。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ㄗⅲ汗蓶|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_____董事召集和主持。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

      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

      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ㄗⅲ河晒蓶|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注:可由董事長兼任,也可由董事會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聲谟璧钠渌殭;

     。ㄗⅲ阂陨蟽热菀部捎晒蓶|自行確定。)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人,由股東委派,監事會設主席_____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注:成員_____人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_____)。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ㄗⅲ汗蓶|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_____至_____名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

      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提出提案;

     。┮勒铡豆痉ā返囊幎ǎ瑢Χ、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ㄗⅲ河晒蓶|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八)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ㄗⅲ河晒蓶|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_____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_____年;

     。ㄈ⿹纹飘a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_____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_____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_年,由_____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現任法定代表人:_____。

     。ㄗⅲ阂部梢允墙浝恚晒蓶|自行確定。)

      第九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_____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__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八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公司的經營期限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于營業期限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⑿枰馍;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颈灰婪ㄐ嫫飘a;

     。ǘ┕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ㄈ┕蓶|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婪ㄓ枰越馍ⅲ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公司是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為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股東承諾:⑴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⑵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 ;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xx)具體填寫)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八條 股東姓名 ,

      通信地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全部認繳出資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享有剩余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股東作出前款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選擇性條款:若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注:產生方式應與第14條執行董事的一致)。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選擇性條款:若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用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選擇性條款:若不屬于以上情況,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若不設監事會,請參照以下18-19條,若設監事會,請參照《法人獨資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章程范本》中有關監事會內容)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須少于三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為變更或備案制訂的新章程,把設立登記改為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本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 公司業經xx人民政府批準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權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公司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條 公司名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英文名稱:xxxxxxxx。

      第四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元。

      第六條 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略)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主營:(略)兼營:(略)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方式:(略)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方針:(略)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條 公司股票采取股權證形式。公司股權證是本公司董事長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本分為等額股份,注冊股本為xx股,即xx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本構成:發起人股:xx股,計xx萬元,占股本總數的xx。其中:社會法人股xx萬股,占股本總數的xx。內部職工股xx萬股,占股本總數的xx。

      第十四條 公司股票按權益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公司已發行的股票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股票為記名股票。每股面值xx元。法人股每一手為xx股;內部職工股每一手為xx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購買。用外幣購買時,按收款當日外匯價折算人民幣計算,其股息統一用人民幣派發。

      第十七條 公司股票可用國外的機器設備、廠房或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有形或無形資產作價認購,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為公司必需的;

      2.必須是先進的、并具有中國或外國著名機構或行業公證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價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商標注冊證書)有效狀況及其技跣閱艿仁滌眉壑底柿希?

      3.作價低于當時國際市場價格,并應有價格評定所依據的資料;

      4.經董事會批準認可的。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作價所折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

      第十八條 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3年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職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額的50%,并需經過董事會同意。

      第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須由公司加蓋股票專用章和董事會董事長簽字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公司股票的發行、過戶、轉讓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專門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遺失或毀損,持股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報刊上登載3天,從登報之日起30天內無人提出異議,經公司指定的代理評判機構核實無誤,可補發新股票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原股票同時作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票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在45天內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機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發展,經董事會并股東大會決議,可進行增資擴股,其發行按下述方式進行:

      1.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

      2.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

      3.派發紅利股份;

      4.公積金轉為股本。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只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留有印鑒及簽字式樣)為股票的所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四章 股東、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六條 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及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發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時,按股份取得剩余財產;

      7.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維護公司利益;

      3.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認繳其出資額;依其持有股份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鑒和簽字式樣及身份證明、地址;如變動應及時向公司辦理變動手續;

      5.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份的認購人逾期不能交納股金,視為自動放棄所認股份,同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認購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行使職權:

      1.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準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決定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批準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對公司發行債券、拍賣資?約胺至、合并、?謾⑶逅愕戎卮笫孿鈄齔鼉鲆椋?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7.修訂公司章程;

      8.對公司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兩次股東年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大會:

      1.董事缺額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占股份總額10%以上股東提議時;

      4.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開會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臨時會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名冊已登記、擁有或代表普通股xx股以上的股東組成。

      第三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應持有本公司當屆股東會的出席證。出席證應載有股東姓名、擁有股數、大會時間、公司印鑒、簽發人和簽發日期。

      第三十六條 股東可書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條為限)出席股東大會并代行權力,受委托的股東代表出席股東大會,持股東的出席證書、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

      1.普通決議應由持公司普通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股東1/2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2.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額的2/3以上的股東出席,并以出席股東2/3以上表決權通過。上款特別決議,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條第2、4、5、8所列事項做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第三十七條所規定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仍達不到規定的數額,應視為已達到法定數額,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每一普通股擁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決議由董事長簽名,10年內不得銷毀。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

      第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xx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由達到公司普通股份總額xx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

      第四十五條 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公司的機構設置;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培養股本、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終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審批公司的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13.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董事會做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5、6、7、8、10的決議時須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托他人出席會議并表決。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系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

      第四十九條 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五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3.簽署公司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總經理人選,供董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十一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職權。

      第五十二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五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公司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為xx人,其中xx人由公司職工推舉和罷免,另外xx人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監事會2/3監事同意當選和罷免。監事會成員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3.監督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議資料,并有權要求有關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幫助復審;

      5.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五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法律專家、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五十九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xx名。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審計主管、律師)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第六十條 總經理的主要職責:

      1.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擬定公司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3.任免和調配公司管理人員(不含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4.決定對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辭退;

      5.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代表公司處理日常經營管理業務和公司對外業務;

      6.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處理的其他事宜。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授權的任何董事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一條 董事、經理的報酬總額必須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條 董事、經理以及本公司高級職員因違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可給予下列處罰:

      1.限制權力;

      2.免除現任職務;

      3.負責經濟賠償。觸犯刑律的,提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財務、審計和利潤分配

      第六十三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六十五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公司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按有關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有關附表,在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閱;年度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書面證明,由財務委員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公司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交納稅款,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優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積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七條 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比例為:

      1.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比例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為:5%-10%;

      3.任意盈余公積金提取比例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為:(略)

      以上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狀況和發展需要擬定,經股東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六十八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兩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決算后進行。分配股利時,采用書面通告或在指定報刊公告。

      第六十九條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現金;2.股票。

      第七十條 公司實行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監事會或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勞動人事和工資福利

      第七十一條 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人事管理暫行辦法》及《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并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制定公司規章細則。如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變化,應依據其變化相應修改。

      第七十二條 公司招聘職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擇優錄用。

      第七十三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分別制定企業用工、職工福利、工資獎勵、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制度。

      第七十四條 公司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五條 公司章程根據需要可進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七十六條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

      2.按規定將上述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3.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七條 公司變更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申請終止并進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嚴重受損,無法繼續經營;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3.公司設立的宗旨業以實現,或根本無法實現;

      4.公司宣告破產;

      5.股東會決定解散。

      第七十九條 公司宣告破產終止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債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八十一條 公司依第七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終止的,董事會應將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終止公告。公司應在終止公告發布之后15日內成立清算組。

      第八十二條 清算組成立后,應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兩個月內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債權人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三條 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業務;

      3.收取公司債權;

      4.償還公司債務,解散公司從業人員;

      5.處理公司剩余財產;

      6.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對公司進行處理,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向其移交。

      第八十五條 公司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理公司財產。

      第八十六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和依法律規定應交納的稅款附加、基金等;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及其他債務。

      第八十七條 清算組未依前款順序清償,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違反前款所作的財產分配無交,債權人有權要求退還,并可請求賠償所受的損失。

      第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后,清算組應將剩余財產分配給各股東。

      第八十九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提交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報政府授權部門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補充和修訂之決議,以及董事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度,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有與法律和現行國家政策不符之處,以法律和有關政策為準,并應按法律和政策之規定及時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經創立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并經xx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自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12

      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____個,分別是:

      1、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2、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注:股東人數應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可續寫)

      第六章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一)(股東名稱)__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個月內繳足;

      (二)(股東名稱)__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并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3、按照股東約定;

      (八)按前款第____種方式分取紅利;注:保留三十九條,該款不必重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十一)提案權。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公司,不得抽逃出資;

      (五)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執行: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百分之(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按照股東約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選擇性條款)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權按以下第____種方法處理:

      (一)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按照股東約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權。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五條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為第三人提供擔保質押,應當經其他股東百分之_____同意。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設置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_____;

      (四)審議批準監事;

      (會)的_____;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二)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以下第____種方式行使表決權: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按照股東約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________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____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董事會,成員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_________年(注: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百分之____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人。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_________年(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副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_________年(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經理對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____人(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其中,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_____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_____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_____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_____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人(注:須少于三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每屆_____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

      (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董事長/經理擔任。

      第三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膠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股東會任免。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_____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將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____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至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

      第十二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二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四條(選擇性條款)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3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 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依法行使股東的職權;

      (二) 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

      (三) 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二)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三)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四)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職責及行使規定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確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法定代表人;

      (三)審議批準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執行董事任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一)執行股東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非股東聘任的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由公司股東任命。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七)處理公司股東、執行董事交辦的日常工作;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或:由公司經理)擔任。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對股東的決定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股東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取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經股東決議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設立登記)股東簽字或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4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介紹我司 同志,身份證號碼 ,

      到貴局辦理事項,請給予辦理,為感! 單位名稱(公章):篇二:公司章程介紹信申請書 南岸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因發展壯大,現將辦理銀行貸款業務。貸款資料中需公司章程并蓋章,望貴局與于

      協助。

    此致

      敬禮! 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一人出資籌集資本金,

      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X市XXX區XXX

      第四條 本公司由1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承擔

      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

      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

      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XXX。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營業期限:XXX(根據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XXX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二、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品的方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發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 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 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ㄋ模⿹我蜻`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 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 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非職工董事由股東任命或委派,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三選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蓶|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ǘ┲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ㄈ┙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五)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ㄆ撸┰诎l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贫ü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贫ü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贫ü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ㄆ撸⿺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和投資方案;

     。ㄋ模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 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或委派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ǘ⿲Χ隆⒏呒壒芾砣藛T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潞徒浝淼男袨閾p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ㄋ模┫蚬蓶|會議提出提案;

     。ㄎ澹┮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菊鲁桃幎ǖ钠渌殭。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作出合并、分立決定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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